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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商律草案

dà qīng shāng lǜ cǎo àn · ㄉㄚˋ ㄑㄧㄥ ㄕㄤ ㄌㄩˋ ㄘㄠˇ ㄢˋ

释义

「大清商律草案」是什么意思?

数据更新:2026-07-16 03:41:18

词语大清商律草案
拼音dà qīng shāng lǜ cǎo àn
拼音字母da qing shang lv cao an
拼音首字母dqslca
注音ㄉㄚˋ ㄑㄧㄥ ㄕㄤ ㄌㄩˋ ㄘㄠˇ ㄢˋ
注音符号ㄉㄚ ㄑㄧㄥ ㄕㄤ ㄌㄩ ㄘㄠ ㄢ

扩展释义

大清商律草案又称“志田案”。清朝末年的商法编纂。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商事法典。光绪29年(1903年)朝廷委派戴振、伍廷芳、袁世凯拟订商律,后又设立商部执行起草商律事务,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急的法律、法规,如《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等。光绪34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编订商律,于宣统元年(1909年)陆续脱稿,定名为《大清商律草案》,共分五编,计1008条,依次为:总则,9章103条;商行为,8章236条;公司律,又分6编16章312条;票据法,三编15章94条;海船律,6编11章263条。·其主要内容为有关商业登记、商行为、公司种类、公司职责、海上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