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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6-07-10 13:38:07
| 词语 | 大清民律草案 |
|---|---|
| 拼音 | dà qīng mín lǜ cǎo àn |
| 拼音字母 | da qing min lv cao an |
| 拼音首字母 | dqmlca |
| 注音 | ㄉㄚˋ ㄑㄧㄥ ㄇㄧㄣˊ ㄌㄩˋ ㄘㄠˇ ㄢˋ |
| 注音符号 | ㄉㄚ ㄑㄧㄥ ㄇㄧㄣ ㄌㄩ ㄘㄠ ㄢ |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其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订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删订旧有法律、章程。改律之初,“以刑法为切要”。民事立法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大臣善耆给朝廷奏折中出制定民法的主张后方受重视。是年九月,宪政编查馆正式将民法的编纂列入修律计划。次年十月,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正式起草民法。宣统元年二月(1909年3月)因内阁侍读学士甘大璋所请,将亲属、继承二编交由礼学馆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