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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6-07-10 13:40:25
| 词语 | 公诉滥用论 |
|---|---|
| 拼音 | gōng sù làn yòng lùn |
| 拼音字母 | gong su lan yong lun |
| 拼音首字母 | gslyl |
| 注音 | ㄍㄨㄥ ㄙㄨˋ ㄌㄢˋ ㄩㄥˋ ㄌㄨㄣˋ |
| 注音符号 | ㄍㄨㄥ ㄙㄨ ㄌㄢ ㄩㄥ ㄌㄨㄣ |
形式上公诉具备合法要件,实质上不具有应当起诉的条件时检察官提起的公诉。日本等国刑事诉讼法理论观点之一。 公诉权滥用主要表现在:1.对没有犯罪嫌疑的人提起公诉;2.对具备暂缓起诉条件的人提起公诉;3.因在侦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使公诉不具有合法性时提起公诉。 为了控制这种不当起诉,在出现公诉权滥用的场合,法院认为起诉不适当时,可以用预审或暂缓宣告的方法,把被告人从早期诉讼中解脱出来。在日本,由于现行法上没有预审和暂缓宣告制度,有些诉讼法学者就主张由法院作出驳回公诉或免诉的形式裁判来解决。这种观点主要是从辩护人立场加以提倡的,因而在学说上支持的人很多,但法院还没有采纳这种观点。